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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拒不履行怎么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中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首先,人民法院的執行員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后,根據法律規定審查是否符合執行開始的條件,經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同時被申請人極其財產在本法院轄區的,即可立案,并根據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經濟能力,拒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和實際執行的能力,在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后,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對經過法制教育,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執行人員依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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