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央行發布消息稱,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辦發〔2021〕24號),進一步發揮跨境人民幣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貿新業態健康持續創新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關于支持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明確銀行、支付機構等相關業務主體展業和備案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具有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的真實業務需求,明確展業中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簽訂跨境人民幣結算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不斷提升自身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核能力,確保真實、合規展業。
具體來看,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應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滿足《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1號)中備付金銀行相關要求,具有審核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備適應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業務特點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能力。
此外參與提供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境內注冊并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的真實跨境業務需求。
(三)具備健全的跨境業務相關內控制度和專職人員,能夠按本通知要求及相關規定做好商戶信息采集和準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等。
(四)具備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具體制度和措施;具備高效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和對接能力。
(五)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較強,近兩年未發生嚴重違規情況。
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展業過程中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等非銀行支付機構有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