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征求意見稿發布僅過了3個多月,理財產品流動性新規正式落地。12月17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信息,為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近日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劃定了不同理財產品流動性投資的比例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理財公司應對相關交易行為實施專門監控、分析、評估、授權、審批和核查,有效識別、監測、預警和防范各類不正當交易。
為不同流動性資產投資范圍設限
2021年9月8日-10月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辦法》考慮部分理財產品特殊性,在一些條款中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例如,明確巨額贖回規定中計算理財產品總份額的時間基準為前一日終,定期開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符合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等。根據《辦法》內容顯示,銀保監會要求,定期開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持有不低于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單只理財產品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總份額50%的,應當采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對于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財公司不得再接受該投資者對該理財產品的認購申請。
融360數字科技研究院分析師殷燕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稱,《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制度規則體系,明確細化了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則,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提供有力依據。《辦法》對于流動性風險的考量貫穿于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理財公司的流動性風險控制要求更加明確,對于投資者的風險提示要求也進一步提升,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風險管理應貫穿業務運行全流程
今年以來,銀行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大幅壓縮老產品規模,產品結構明顯改善,產品體系進一步豐富。來自中國理財網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理財產品存續規模達25.80萬億元,同比增長5.37%;凈值型理財產品存續規模20.39萬億元,占比近八成,同比提高23.90個百分點。
如今,距離“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開始讀秒,理財產品正在推進凈值化全面轉型,對產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記者注意到,監管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于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辦法》指出,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的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與監測,監督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部門、崗位與人員應當獨立于投資管理部門,具有明確且獨立的報告路徑。
理財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包括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金額上限、設定理財產品單日凈認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購、暫停認購、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理財產品估值等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并提前作出應對安排。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分析認為,銀保監會出臺《辦法》意在引導相關理財機構,加快完善內部公司治理,提升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的專業性與能力,有效防范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有效預警、防范各類不正當交易
針對市場較為關心的第三方關聯交易問題,《辦法》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的“理財公司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其自有資金之間不得相互進行融資,理財公司及其關聯方不得為理財產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并將這一措辭改為了“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和價格公允原則,嚴格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本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管理,并對相關交易行為實施專門的監控、分析、評估、授權、審批和核查,有效識別、監測、預警和防范各類不正當交易”。周茂華進一步指出,未來理財公司應確保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確保持有足夠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在理財產品估值計價及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方面繼續提升。
在投資者認購與贖回管理層面,《辦法》提到,理財公司應當加強理財產品認購管理,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分析評估大額認購申請。針對理財產品特點確定擬運用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相關措施的使用情形、處理方法、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等,確保相關措施在必要時能夠及時、有效運用。
據悉,為便于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產品整改等各項工作準備,《辦法》自發布之日起5個月后施行。(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