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在不久的將來,散戶也可以出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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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推進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中證金融修訂了《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2023 年修訂)》(下稱《業務規則》)。中證金融表示,在前期修訂規則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收到了部分市場機構和個人提出的一些有益意見和建議。對于規則中無限制或已預留空間的建議,后續加緊推動落實,比如推動個人投資者、年金基金、信托產品、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參與證券出借業務。
此前,時任民建會員、中泰證券信用業務部業務支持發展組組長曹淑惠就建議放寬限制個人投資者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她認為,此舉有助于豐富個人投資者理財渠道,鼓勵長期投資,增加理財收益;有助于完善風險對沖機制等。
不過也有券商兩融人士向記者表示,個人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短期內實現的可能性不大,國內投資者投資經驗參差不齊,很難推廣。目前,出借證券業務僅限機構投資者,不少上市公司股東參與熱情較高。
加緊推動落實個人投資者參與出借業務
近日,中證金融借鑒科創板和創業板轉融券機制優化成功經驗和業務實踐,對滬、深主板轉融券機制進行優化,修訂了《業務規則》。中證金融表示,在《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收到了部分建議。
對于涉及具體條款內容且無上位規章限制的意見,采納吸收。一是按目前實際做法對轉融資期限檔次、申報金額限制、費率參考標準、展期相關條款進行適應性修改。二是刪除權益補償不展期的相關表述,為后續允許權益補償合約展期預留空間。三是明確停牌期間不提供轉融券服務的具體類型。
對于有上位部門規章限制的意見,本次未采納,后續積極研究推動。一是放開轉融券期限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限制。二是放寬單只證券轉融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可流通市值10%的限制。
對于《業務規則》中無限制或已預留空間的建議,后續加緊推動落實。一是推動個人投資者、年金基金、信托產品、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參與出借。二是優化轉融券業務計費方式。三是允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借入證券用于風險對沖。四是優化轉融券約定申報合約歸還機制,按一對一原則匹配歸還。五是實時撮合展期申報并實時反饋結果。六是將ETF推動納入轉融通標的證券范圍。
券商人士曾專門提出相關建議
早在2019年,時任民建會員、山東中泰證券信用業務部業務支持發展組組長曹淑惠就提出了《關于放寬限制個人投資者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建議》。
市場上融券券源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證券公司自營的券源,二是中證金融從投資者手中借來的券源,其中第二項對于投資者而言就是證券出借業務,即投資者將證券賬戶內持有的暫時不賣出的證券出借出去,以獲取類似于定期存款利息的固定收益。
曹淑惠表示,目前,相關規定僅允許機構投資者參與該項業務,個人投資者暫不允許參與證券出借。但是國內證券市場上,個人投資者數量最為龐大,可提供的券源基數大,限制了個人投資者進行證券出借,就等同于限制了做空交易機制。相反,如果能夠實現從個人投資者手中借券,可極大緩解券源緊張問題,促進做空交易,實現多方共贏。
首先,有助于完善風險對沖機制,豐富風險化解措施。市場上做空交易長期發展不起來,投資風險對沖工具有限,投資者在交易時只能單邊做多,做多風險不斷聚集,一旦達到臨界點,就會出現投資者集中拋售,流動性枯竭的現象,風險也有可能進一步傳導到實體經濟,引發更大范圍內的恐慌和損失。而個人投資者參與出借業務可使得券源增加,品種豐富,將很大程度促進做空交易發展,緩解周期性大幅波動,有助于市場穩定。
其次,有助于拓寬金融創新邊界,促進創新繁榮。目前的金融創新受單邊交易的影響,多以杠桿為特點,風險防范措施以分散投資、及時止損為主,風險防范控制效果有限,金融創新的品種和規模均受到限制。因此,增加券源,完善多空交易,促進對沖工具發展,也將極大擴展金融創新邊界,促進證券市場創新繁榮。
再次,有助于豐富個人投資者理財渠道,鼓勵長期投資,增加理財收益。證券出借后,做空交易投資者在使用券源時,需提供足夠的擔保物,此外,證券公司、中證金融作為出借中介,提供雙重的盯市、及時平倉服務,出借證券相對安全,收益較為穩定。等待證券價格上漲期間還能獲得固定利息收入的機制設計,也將會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從長遠看,有助于居民理財收益增長和證券市場發展。
目前只有機構投資者才能參與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截至2月21日,市場轉融券余額規模達到了1292億元。從發展歷史來看,在2019年之前,轉融券余額規模長期維持在低位,不超過100億元。隨著后期科創板、創業板轉融券的展業,轉融券余額規模迅猛擴展,到2021年年中最高值接近1800億元,隨后有所下降。最新值接近1300億元。
目前,交易所強調,證券出借人仍僅限于機構投資者。交易所規定稱,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持有者,可以成為證券出借的出借人:熟悉證券出借相關規則,了解證券出借風險特性,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出借的情形;最近三年內沒有與證券交易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出借人應當在出借證券之前充分評估各種風險,并自行承擔證券及其相應權益補償不能歸還和借券費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
此前,符合條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以及參與科創板、創業板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戰略投資者可以作為出借人,參與證券出借。
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東在積極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2月21日,白云機場公告稱,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發來的《關于開展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告知函》。
《告知函》表示,為提高存量股權的經濟價值,集團擬開展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開展時間為自公司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 3個月內,出借股份不超過4734萬股(不超過公司A股股份的2%)。
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所涉及的公司股份不會因開展該業務發生所有權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