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償付能力差異化、精細化監管。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險業起步相對較晚,保險市場具有結構化差異,不同公司發展水平差別較大。為促進不同規模保險公司均衡發展,提升監管專業化水平,《通知》明確給予中小型保險公司優惠政策,降低其最低資本要求。對于總資產小于100億元的財產險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小于500億元的人身險公司,給予10%的資本折扣,按照其最低資本的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對于總資產在100億元至2000億元之間的財產險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在500億元至5000億元之間的人身險公司,給予5%的資本折扣,按照其最低資本的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這一規定進一步增強了償付能力監管的精細化和專業化水平,鼓勵中小保險公司持續穩健經營,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實現均衡化發展。
二是持續引導保險業回歸本源。《通知》將剩余期限10年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目前的不超過35%提高至40%。這一比例的提高有助于人身險公司提升核心償付能力水平,有利于保險機構發展長期保障型產品。對于財產險公司,《通知》針對保費風險和準備金風險最低資本設置了特征系數,給予準備金計提充足的公司資本折扣,鼓勵公司審慎計提準備金,踐行長期穩健經營理念。《通知》進一步優化對沖利率風險的資產范圍,明確將部分非標資產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范圍,持續引導保險公司提升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能力。此外,《通知》對于科技保險給予10%的資本折扣,鼓勵保險公司產品和服務的多樣化發展,發揮保險保障功能,服務科技創新。
三是引導保險業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為引導保險公司進一步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更好地服務國家戰略發展和科技創新,《通知》降低了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成分股、科創板股票的風險因子,鼓勵保險資金支持和服務資本市場發展。《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投資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未上市股權,計算其最低資本的風險因子降低為0.4,鼓勵保險機構支持國家戰略發展。此外,《通知》還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鼓勵保險公司踐行長期主義,有力有效支持實體經濟、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